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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配合执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昨天上午,闸北袭警案6位牺牲民警追悼大会在龙华殡仪馆举行。在痛悼6位民警的同时,人们一定会想起、说起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杨佳。

  杨佳用残忍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已经依法对杨佳提起公诉。过几天,此案将开庭审理,人们期待着法律伸张正义。

  闸北袭警案引起了全市乃至全国公众的高度关注。我们相信,此案的相关细节,随着开庭审理,会进一步透露,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从目前警方披露的情况看,此案之发端,源于2007年10月5日晚,杨佳骑一辆无牌无证自行车被闸北分局民警盘查。当时,杨佳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提供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后被带至派出所调查。

  有一种言论认为,杨佳拒绝警方盘查,是因为他有很强的公民权利自我保护意识,换句话说,他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杨佳错了,持这种言论者,也错了。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应该知道,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从这件事来说,杨佳作为一个公民,就有义务配合警察的执法。从当时杨佳的表现看,他的所谓法律意识是片面的,甚至是偏执的。他只有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没有自我约束的法律意识。杨佳的自行车无牌无照无钢印,民警当然有权要求检查,他也应该配合警察执法。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执法,是公民的义务,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必要前提。这个道理并不难懂,可是,在一种偏激的情绪驱使下,有些人颠倒了是非。

  我们都看过美国及香港的警匪片,在这些电影里,遇到警察盘问,必须按警察的指令行事,不能乱说乱动,否则,警察可以开枪。在西方发达国家生活过的朋友告诉我们,现实生活中就是这样,并无艺术夸张。警察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象征,承担着保卫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是一切文明国家通行的准则。否则,公民的安全又如何得到保护呢?仍以闸北袭警案为例。如果你骑着一辆无证自行车满大街晃悠,警察都无权过问。那么,偷车人由谁来抓?被偷了车的公民之合法权利,如何保障?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矛盾不少,情况复杂。但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是清晰明确的。即使有委屈,有问题需要解决,采取的行动也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慎用警力、文明执法需要大力提倡。同时,也要强调,对于公安、城管部门的执法,公民有配合的义务。而对于袭警、攻击城管人员之类的犯罪行为,更要依法打击。

  只有坚决维护执法权威,才能保障公民权利,也才能让老百姓更有安全感。(江砚)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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