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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灾区孤儿已妥善安置 有意收养需等灾后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红网][作者:刘胜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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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对要求收养灾区孤儿的,应表示感谢,并说明灾区孤儿已由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因抗震抢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仍在进行,孤儿身份正在核实,尚不具备办理收养的条件等原因,灾区民政部门将待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后,尽早开展孤儿收养工作。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条文,办理收养孤儿的必须经过申请、登记、审查、落户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而目前由于灾区的生产生活尚未基本恢复正常,很多手续根本无法办理。目前,民政部及四川省有关部门尚未提出需要其他省市协助收养安置孤儿的意见和要求,申请人仍需按照《收养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其他省、市(区)各级收养登记机关只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告知等服务。 心理干预专家李凌江在做客红网嘉宾访谈室时提出,此次地震造成很多孩子失去父母的同时亦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巨大的创伤,孩子的心理创伤恢复还需要一个过程。同时,收养者也需要有很充分的心理准备,绝不能只凭一时冲动去收养,否则对收养者和被收养者都会造成伤害。 附(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①被收养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收养人夫妻双方必须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③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收养孤儿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附(二):办理收养登记的基本程序: ①申请。收养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亲自到抚养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或者孤儿的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③登记。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④落户。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持《收养证》和本人身份证,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公安机关审批后准予落户。 附(三):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①收养申请书; ②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有抚养及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稿源:红网] [作者:刘胜军] [编辑:何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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